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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进行中)PD-L1\TGF-β双抗受试者招募(Ⅱ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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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9010 0 小曲 发表于 2021-6-9 17:30:00 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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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

PM8001——Ⅱ期临床研究

项目简介

PM8001,同时靶向PD-L1和TGF-β,为由重组抗PD-L1单域抗体 (VHH)-Fc通过稳定连接子(G4S) 4G与重组人TGF-βRII完整胞外结构域 (TGF-β Trap)连接的融合蛋白。目前国内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。

适用人群

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(胆道癌、胰腺癌、三阴性乳腺癌、头颈肿瘤尿路上皮癌、非小细胞肺癌、黑色素瘤、HPV+肿瘤)。

入选标准

1.自愿参加临床研究、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、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;

2.男性或女性,年龄18 至 75 岁(含边界值);

3.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:各队列受试者应符合下述相应入选标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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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(不接受骨活检;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),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所在队列的生物标志物分析;如无法进行活检,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(最长不超过24 个月)经福尔马林固定-石蜡包埋(FFPE)处理的肿瘤样本(未染色切片,3-5 μm)用于的相应生物标志物分析;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,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,受试者可参与筛选;

5.胰腺癌(队列 2,不符合 MSI-H 条件者)、头颈肿瘤队列(队列 4)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期即进行 PD-L1 检测且确认表达阳性(TPS≥1%),三阴性乳腺癌、尿路上皮癌队列(队列 3、5)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期即进行PD-L1 检测且确认肿瘤组织中免疫细胞和肿瘤细胞 PD-L1 表达均为阳性(≥1%),方可进入本研究;

6.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 0-1 级(根据 NCI CTCAE 5.0 版)或者至入选/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。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;

7.有充足的器官功能(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,未接受如输血、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(G-CSF)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),定义如下:

①血液系统:中性粒细胞计数≥1.5×109/L;血小板计数≥80×109/L;血红蛋白(Hb)≥90 g/L;

②肝功能:总胆红素≤1.5×正常上限(ULN),肝转移受试者应≤2×ULN;;谷草转氨酶(AST)或谷丙转氨酶(ALT)水平≤2.5×ULN,肝转移受试者应≤5×ULN;

③肾功能:血清肌酐≤1.5×ULN 或肌酐清除率≥50ml/min;尿蛋白定性≤1+;如尿蛋白定性≥2+,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,如 24 h 尿蛋白定量;

8.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(ECOG)评分为 0-1;

9.预期生存期≥12周;

10.根据 RECIST 1.1 标准,受试者至少有1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[可接受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,但之后根据 RECIST v1.1 标准确认发生了进展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,但非小细胞肺癌队列(队列 6、7)除外;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];

11.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,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,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(如宫内节育器、避孕套);

12.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,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,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。

排除标准

1.严重过敏性疾病史(如开始研究治疗前5个月内无法控制的哮喘等)、严重药物(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)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药物或药物成分过敏;

2.除非小细胞肺癌、黑色素瘤队列(队列 6、7、9)外,既往接受过任何作用于 T细胞共调节蛋白(免疫检查点)的药物(如 PD-1/PD-L1/CTLA-4/4-1BB 单抗等)治疗;

3.非小细胞肺癌、黑色素瘤队列(队列 6、7、9)中,既往发生过≥3 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(irAE),或曾因任何等级 irAE 停止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者;

4.既往接受过靶向作用于 TGF-β 或 TGF-β 受体通路的任何抗体或抑制剂治疗;

5.各队列受试者应不符合下述对应的所有排除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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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既往有肺纤维化史,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、尘肺、化学性肺炎等肺功能严重受损疾病(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或肺纤维化除外);

7.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:

①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(注: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、胆道支架植入术、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不属于大手术)或有未愈合的伤口、溃疡或骨折;

②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之内使用过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,不包括局部、鼻内、眼内、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或接受剂量相当于10 mg/d 强的松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,允许短时间(≤ 7 天)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(如对造影剂过敏)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(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);

③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;

④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、放疗、生物治疗、内分泌治疗、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;

⑤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≥7天,以下情况也需排除:

①开始研究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;

②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(以时间长者为准)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;

③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;

8.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,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(CNS)转移,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、脑水肿、脊髓压迫和/或进展性生长。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,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 8 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,则可以入组研究;

9.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(包括但不局限于:全身性红斑狼疮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自身免疫性肝炎、葡萄膜炎、肠炎、肝炎、垂体炎、血管炎、肾炎、甲状腺功能亢进、甲状腺功能降低、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。但允许患有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行筛选:1 型糖尿病;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[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 脱发];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;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,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;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 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);

10.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,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,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(如皮肤基底细胞或 鳞状细胞癌、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、宫颈原位癌、乳腺导管内原位癌、甲状腺乳头状癌);

11.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,出现以下情况:心肌梗死、严重/不稳定型心绞痛、脑血管意外/卒中、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(NYHA)分级为 II 级以上(含 II 级)的心功能不全;

12.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、心包、腹腔积液;

13.开始研究治疗前,存在:

①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;

②使用心脏起搏器;

③左室射血分数(LVEF)480 msec(QTcF=QT/(RR^0.33));

④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;

⑤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>2.0 ULN;

⑥控制不佳的糖尿病(空腹血糖≥13.3 mM);

⑦控制不佳的高血压(收缩压≥160 mmHg 和/或舒张压≥100 mmHg);

14.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,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>38.5°C(经研究者判断,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);

15.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;

16.已知有酒精滥用、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;

17.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,如癫痫、痴呆、精神分裂症等;

18.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(艾滋病);

19.梅毒抗体阳性;

20.有活动性肺结核,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;

21.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,且 HBV-DNA > 500 IU/mL;HCV-Ab 阳性,且 HCV-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(如本中心无法检测 HCV-RNA,可接受外院结果,应提供相关报告)注:对于筛选期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受试者,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乙肝病毒DNA的拷贝数,评估时间点为:每4次给药前(-3天);

22.经研究者判断,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,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;

23.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;

24.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;

25.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。

报名方式

如果您有意愿参与到临床试验中,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,提交后会有招募专员联系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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